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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暂行规定

(经2004年7月9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从政,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谈话对象

  (一)廉政谈话对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新任命、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诫勉谈话对象:1.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内容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谈话方式。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五条 谈话分工。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纪委负责人主谈;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单位负责人主谈。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也可根据需要对新任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或直接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谈话的有关事宜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

  第七条 谈话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谈话前,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时间、地点。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廉政谈话,谈话人对被谈话人要提出党风廉政方面的希望和要求,对被谈话人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被谈话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谈话结束后3天内写出书面材料做出解释或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行整改,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廉政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做好记录,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存档。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将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做好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签字后,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存档。

  (五)谈话要以诚相见,敞开心扉,力求谈一次话,交一次心,见一次效。谈话中涉及到谈话对象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