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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学校第七届党委第11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应尽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为交纳党费基数,具体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粮贴+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扣税。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粮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均以学校人事处核定数据为准。“绩效工资”为校发绩效工资Ⅰ+绩效工资Ⅱ。扣税部分按财务处实际扣税金额核算。
交纳比例如下:
交纳党费基数 |
3000元及以下 |
3000元以上至5000元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 |
10000元以上 |
计算比例 |
0.5% |
1% |
1.5% |
2% |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交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为: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社会用工人员,交纳党费基数以每月领取的固定报酬计算,比例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七条 按照上述基数和比例标准,每年初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财务处核算每名教职工党员当年应交党费金额,经党员本人确认,作为当年交纳党费的数额依据。教职工党员因本人职称、职务及岗位等变动引起工资变化的,其交纳党费基数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总支审核,报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及党总支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支部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必须做好认真登记,由交款人、收款人签字,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保留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指导和督促党支部按时、足额收取党费。每年6月和12月,按照党委组织部通知,将本单位党费缴纳至财务处学校党费专项账户。对刻意少交党费的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全年党费的50%按规定上缴教育工委。其余部分根据各单位上缴金额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中离退休教职工党总支返还比例为50%,其余各党总支返还比例为45%。返还比例上级如有调整做相应调整。返还党费直接划拨到各总支党费账户。剩余部分作为党委留存党费。
第十二条 返还党费和留存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返还党费和留存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返还给各党总支的党费,由各党总支统一管理,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学校财务制度规范使用。要积极鼓励各党支部开展党员教育活动,规范、充分地使用党费。
第十四条 党委留存党费,存入学校党费账户,由党委组织部管理,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学校财务制度规范使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包括对全校党费的上缴、下拨,以及对基层组织党费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在学校行政账户上开设党费科目,单独核算,指定专业财务人员做账,维护党费的安全。
第十七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对上一年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并就上一年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党委作书面报告。各党总支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党费收缴及具体使用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监督,并向党委组织部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各基层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