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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等管理办法

(经2015年11月5日第七届党委第98次常委会审定通过)

西政委发﹝2015﹞87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繁荣发展,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职能部处、科研机构、学生社团等在校内主办、承办、协办、合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与国(境)外组织合作开展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宣传有要求”,使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真正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核心价值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学工部、研工部、保卫处、团委、工会、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举办单位所属党组织、行政是本单位活动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要按照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前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举办。

  举办单位应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活动申请表》,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表由科研处归口受理,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应审核职责,在3-5个工作日内完结校内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批的,在其他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按照申请批准的内容和规模进行。在活动过程中,由举办单位对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维持活动现场秩序,对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并消除不良影响。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及时跟进,做好随场监管。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与活动相关的新闻宣传,原则上应由党委宣传部先审后发。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者审批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宣传报道违规等导致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依规追究举办方、各级管理主体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有港澳台代表参加的学术会议,按照本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西南政法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西政委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活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