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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委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内评优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优类别及范围
第二条 党内评优的类别分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包括先进党总支和先进党支部,评选范围为全校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第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范围为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全体正式党员。
第五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校专职党务工作者,包括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组织员,以及党委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党总支应当成为党在基层坚强的政治核心,不断强化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政治学习认真。开展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总支党校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抓组织生活严格。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规范执行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总支委员会等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三)抓思想引领规范。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引导党员师生和各种错误思潮做斗争,近两年在师风师德、意识形态工作方面无违纪事件。
(四)抓党员谈心有效。定期开展和党员的谈心谈话,掌握思想状况,教育引导党员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做合格党员。
(五)抓先进典型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选树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六)抓积极分子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规范进行教育培养,严格按照党员发展制度和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七)抓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廉政纪律,近两年在党风廉政方面无违纪事件。
(八)抓工作落实到位。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近两年无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第七条 先进党支部应当成为党在基层攻坚克难的战斗堡垒,做到“五个好”:
(一)有好的支部班子。党支部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定期召开支委会。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支部工作,积极参加各类党内业务培训,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方法,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带头学习、带头苦干。
(二)有好的党员队伍。党员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能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在教书育人、管理服务、学校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三)有好的工作制度。支部认真落实党委关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并结合实际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四)有好的工作业绩。党支部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有好的思想作风。党支部认真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牢记宗旨,端正作风,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党员干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师生中有良好形象。
第八条 优秀共产党员要做到“四讲四有,四个合格”,并在各个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一)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学习成绩。
(二)带头争创佳绩。教职工党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做出突出成绩;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带头服务师生。宗旨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动帮助师生解决思想、学习、工作上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组织纪律观念强,积极主动维护校园稳定,教职工党员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红七条”规定。
(五)带头弘扬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教风,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斗争。
(六)党龄在2年以上。
(七)近两年党员民主评议至少一次为优秀,无合格以下等次。
第九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评选条件的要求。
(二)热爱党务工作,钻研党建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先进党总支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党总支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党支部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的总数不超过全校教职工正式党员总数的2%。优秀学生共产党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
第五章 评选及表彰
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六月份进行评选,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先进党总支的评选,由各总支申报;先进党支部由党总支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党支部推选,报党总支讨论后由总支推荐。总支在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推荐名单前,须以适当方式对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推荐参评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人员不同时推荐参评优秀共产党员。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对所有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选结果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于“七·一”前后,由党委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办法》(西政委发〔2013〕124号)同时废止。